1.1 固定人员工作管理条例
固定人员是指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骨干。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和条例。
固定人员必须为确保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
固定人员必须结合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组织课题实施,完成研究计划。
固定人员必须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固定人员享受实验室规定的待遇。
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主要指标为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研究论文和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不合格者经室主任会议研究,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
固定人员一般每五年确定一次,在此期间其年龄不应超过退休年龄。因临时变动而需增补时,由室主任会议确定增补事宜。
1.2 客座人员工作管理条例
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增加实验室的开放而聘用的在本实验室内从事科研活动的国内外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在职期间,与室内人员一起组成实验室的研究队伍,因此他们是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提出,经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后由研究所人事处协助办理。满足下列条件下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
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
国内杰出的高级访问学者;
自带项目并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近的研究人员;
国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
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客座人员享有一定的待遇,具体细节依据聘用合同执行。所内客座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合作研究的所外客座人员,按新疆大学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给予科研补贴。
客座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所在项目组进行。
外籍客座人员的管理按有关国际立法的规定执行。
客座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或长期,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